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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收取管理費合法嗎?

物業服務人在收取車位管理費時,應當提供委托收費的單據;否則,收費是違法的。主要依據如下:

1.根據《價格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種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對各類有償服務收費的規定;停車管理服務費(以下簡稱停車服務費)應當規範,以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價格法》第十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和核定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2.《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和受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開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還應當標明基準收費、浮動幅度、實際收費。”

3.居住區停車服務收費適用《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應當經雙方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向業主明示”。但小區停車服務費比較特殊,其服務成本和服務費已經包含在物業服務費中,由全體業主承擔。

4.需要解決業主擁有的住宅小區車位、車庫如何分攤投資的實際問題。需要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應當通過買賣、贈與、租賃等方式由當事人約定”的規定,由業主* * *共同決定業主共有車位的使用,采取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人有償取得車位使用權,讓全體業主都享有收益。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收入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以補償全體業主的出資;業主大會成立後,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補償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費。

5.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有權了解和監督物業* * *部位、* *設施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清晰、資料齊全、質量合格、功能齊全、設施完備的物業”;以及第十六條規定中,業主依法享有的設施的明細項目,包括停車設施和人防設施。根據上述規定,針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出售或出租的居住區停車位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存在爭議的情況,業主有權要求提供證據證明居住區停車位(車庫)和人防設施的所有權,包括所謂的人防停車位和地面停車位的所有權。

相關問題可參考《住宅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歸誰所有》和《按國家規定享受車位收益》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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