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未履行地質災害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義務的。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41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建設或者使用,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義務的。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上述違法行為;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罰款;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進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設等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在地質災害勘查、評估、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評估費、勘查費、地質災害防治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監理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設計費或監理費的,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價款2%至4%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偽造、塗改、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和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侵占、損毀或者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