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要件主義是指當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需要當事人有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須經過登記,自登記為物權變動後才能生效。
登記對抗是指所有權保留壹經當事人同意即可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對抗壹方面維護了交易的便利性,另壹方面使當事人能夠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申請登記,從而保護自己的權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種制度,如美國、意大利和臺灣省。
登記對抗本質主義,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立在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已經生效,即雙方已經發生債務關系,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他項權利的設立同時成立。
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重要要件,所以就變成了對抗。其主要特點是: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登記權利狀況;註冊只有宣傳力沒有公信力。未經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可以判決登記合同無效,登記機關不承擔責任。因為這個制度是法國首創的,所以也叫“法國註冊制”。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經登記,物權變動在法律上也能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這種風格被法國和日本采用。
財產權是對世界的壹種權利。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控制其標的物的領域進行幹涉,否則構成侵權。財產權屬於要求世界上所有人尊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的權利。物權之所以優於債權,是因為其固有的對抗性和排他性。那麽根據登記的對抗,既然合同生效,物權成立,那麽物權人享有的物權當然可以對抗第三人,排除第三人的侵害。
事實上,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壹定程度上犧牲財產所有人權益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旨在保護交換關系,防止買方在交易中感到不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權的排他性涉及民法物權交易的動態保護和民法物權靜態安全的優先與選擇。由於善意取得僅限於買受人的“善意”,在登記對抗中,即使未登記物權變動,也不得不對抗“惡意第三人”
參考資料:
註冊要求對抗性-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