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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不再是惡行不受懲罰的金牌。犯罪的孩子經常誤入歧途是為了什麽?

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強烈呼籲預防和懲治未成年人犯罪。65438年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第十壹修正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說,這是適應最新形勢、回應社會關切的及時之舉,也是懲治違法犯罪、夯實法律底線的必要之舉。

從實踐來看,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問題之所以引起社會關註,是因為此類犯罪行為手段之殘忍、影響之惡劣,與成年人案件相差無幾,卻因之前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被免除處罰。2019,10,遼寧省大連市發生了壹起13歲男孩殺死10歲女孩的悲劇。令人震驚的是,兇手假裝兩次去受害者家中咨詢案情。案件敗露後,因未成年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結果壹度引起網友熱議。

無論如何,年齡絕不是邪惡的保護傘,年輕也不再是逃避懲罰的“免罪金牌”。事實上,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體素質早已不同;隨著網絡信息的下沈,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靈也呈現出早熟的傾向。因此,《民法通則》先前將無行為能力的年齡從10歲降至8歲。刑法修正案(十壹)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充分考慮了時代發展特點和兒童成長規律,堅持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關”,也不能簡單地“放”。

值得註意的是,雖然修改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範圍,但刑法修正案並沒有普遍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從14降低到12,而是通過設置嚴格條件和審慎程序,對特別嚴重的犯罪進行了個別調整。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起訴”的必經程序、“情節惡劣”的綜合裁量等等。當涉及到青少年犯罪時,妳再謹慎也不為過。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的,要分層次預防青少年犯罪,幹預不良行為,糾正嚴重不良行為,在懲治犯罪行為的同時,給予幫教。

還要看到,防止“小惡魔”的誕生,比懲罰“小惡魔”更有長遠意義。“青少年問題”不會無中生有。從教育的缺失到情感的缺失,從家庭的疏忽到學校的不教,任何壹個成長環節的脫節都有可能最終走向歧途。對全社會來說,給予未成年人足夠的關心和愛護,關註他們的行為習慣、精神觀念和心理狀態,加強學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教育,比壹切遺憾都有用。

良法和善政。希望這把鋒利的法律之劍能帶來足夠的警示。願每壹個未成年人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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