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作業責任的認定:
根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細則》規定,非法營運具體包括:未取得道路運輸(含道路貨物、危險貨物、道路旅客運輸(線路)、國際道路運輸等)經營許可,下同),或者使用偽造、塗改、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非法營運的構成要件是: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認定非法經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經營,二是車輛為非營運車輛,即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超出核定範圍經營。
擴展數據: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臺以上經檢驗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和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3)運輸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相關手續。
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密閉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散落。
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和泄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