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釣魚執法沒有合法性。
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陷阱,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的理由。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道德敗壞道德的必然表現。
第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數據: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想盡辦法引誘守法公民“違法”,把套作為守法公民犯罪的證據。
釣魚執法不僅摧毀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正義性,也摧毀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之間的基本和諧與互信,使社會道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和友誼被迫披上了自我保護的鎧甲,使社會中的弱者無法再得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
釣魚執法的實施方式:
第壹種方式可以稱為“揭示”。即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未遂,已經實施,但尚未顯露。
第二種方式可以稱為“誘奸”。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引誘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可以稱為“誣陷”。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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