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突通常是指不同法律規定或不同法律文件之間的直接矛盾或沖突。這種矛盾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也可能是因為社會變遷導致的法律滯後。比如同壹部法律,不同的條款可能對同壹問題作出相互矛盾的規定,或者不同的法律文件對同壹問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就形成了法律沖突。這種矛盾需要法律解釋者通過法律解釋和法律修改來消除,以保證法律的統壹性和適用性。
不壹致更多體現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或法律價值的沖突上。這種不壹致可能不會直接表現為文字上的矛盾,而是法律實踐中理解和適用上的沖突。比如,不同的法律原則可能指向不同的處理結果,或者在特定的法律背景下,壹個法律原則可能難以適用,導致法律不壹致。這種不壹致需要法律從業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權衡和選擇,以實現法律價值的最大化。
綜上所述,沖突和不壹致是法律沖突的兩種情形,分別是法律條文或文件之間的直接矛盾和法律精神、原則或價值之間的沖突。要解決這些沖突,法律解釋者和法律實踐者需要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進行深入的法律解釋和權衡選擇,以保證法律的統壹性和適用性,實現法律價值的最大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85條規定:
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不能確定如何適用,NPC常務委員會將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86條規定:
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決: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NPC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