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是指證人改變並否認自己已經向司法機關提供了符合客觀情況的證言內容。
所謂提供偽證,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不真實、前後矛盾的證言,如威脅、引誘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偽證;或者讓不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做有利於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證言。
法律解釋: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不利於事實的偽證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律師法》第四十五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