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的定義是什麽?
抵押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根據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依法拍賣、變賣後折價或者以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憑證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對債務的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
三者有什麽區別?
1,抵押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對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並不轉移對擔保品的占有。
3.抵押權具有財產代位權。
4.在全部債權清償前,抵押權人可以就全部抵押財產行使權利。
5.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例子來區分這三者。
1.如果先設立抵押權並登記,抵押權的效力優先。先設立的抵押權未登記的,後設立的質權優先。
2.質押物的出質人先設定質押物,用質押物作為抵押物。如果後面設立的抵押權沒有登記,那麽質權的效力當然是先於抵押權的,因為抵押權本身是後面設立的,對質權沒有對抗力。後設立的抵押權登記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
3.同時質押的動產抵押權登記與質押物的轉移占有同時發生,權利同時成立,效力相等,順序相同,按各自擔保債權的比例受償。未登記動產抵押因缺乏對抗力而弱於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