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計委頒布的《關於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於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以下13價格行為被認定為價格欺詐:
1,價簽,價目表等。標明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
2.對同壹商品或者服務,在同壹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價簽或者價目表,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
3、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誘導他人與之交易。
4.標註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優惠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無對比。
5.標明的減價商品或者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
6.銷售加工品時,未標明加工品和加工品的價格。
7.以價外贈送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未如實標明贈送商品的名稱和數量,或者贈送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
8.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受價格附加條件約束時,附加條件未標示或者標示模糊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理由,虛假優惠折扣,謊稱降價或即將漲價,誘騙他人購買。
10,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在價格承諾之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以虛假表示購銷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價格,欺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12,通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手段。,數量或質量與價格不符。
13.謊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三、價格欺詐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責令經營者改正價格欺詐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