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具體條件:
彩禮給付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壹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壹方應當返還。男方婚前支付給女方的彩禮屬於壹般贈與,本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財產贈與。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不屬於婚姻關系,贈與的基本關系不存在,受贈人有返還贈與的義務。因此,在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壹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壹方應當返還。
現實中存在壹男壹女舉辦婚禮,同居但未登記結婚的情況。因為現行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不登記結婚就意味著男女之間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男女關系破裂,雙方同意結束同居關系,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按照法律規定,女方也應當返還。但是彩禮和禮金花在雙方生活上的部分是不能返還的。所以,準備結婚的男女要明白,只有登記結婚,才能締結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結婚登記後,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可以得到法律認可,否則男方可以依法返還彩禮。
彩禮給付後,雙方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的壹方以離婚為前提要求返還彩禮的,另壹方應當返還。這種情況的關鍵在於是否認定“沒有* * *壹起生活”。這種同居,應該是正常情侶同居的生活。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是指雙方只有夫妻名義,沒有夫妻現實,不存在夫妻關系。只登記結婚不同居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而不是事實上的夫妻。離婚時,給付彩禮的壹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壹方應當返還,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現實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法院也解決了很多這樣的糾紛。
彩禮支付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離婚。給付彩禮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彩禮的壹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另壹方應當返還。保護弱者壹直是法律追求的目標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法典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