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凡故意隱瞞疫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2.此外,凡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故意傳播傳染病罪的立案標準是: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3.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4.其他標準。
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傳染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者判刑:
1,待判。
(1)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有關規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未及時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報告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