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與適用: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發生了變化的其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證。”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理相應登記:1。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2.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3.機動車作為抵押物的;4.機動車報廢。”
1.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進行登記。2、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理解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0條:“當事人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理解與適用: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自交付時生效。沒有登記,只是缺乏公示,不產生社會公信力,在交易過程中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機動車原所有人不再是全體所有人,更不用說為機動車所有人。他對機動車沒有實質所有權,喪失了控制機動車運行的能力,對防止事故沒有控制力。
第1213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理解與適用: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每年為自己的機動車辦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相應的商業機動車保險。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被侵權同事請求保險人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承擔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的順序為:1,機動車強制保險優先,在其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強制保險不足賠償的,優先選擇商業保險,由商業保險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範圍承擔賠償責任。3.商業保險賠償仍不足,或者根本沒有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