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新的勞動合同法,出勤天數的答案是每月出勤天數為20天。83天/月。。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1,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 250天,季節性工作日:250天,四季= 62。5天/季度2。日工資:月工資÷月帶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月帶薪天數×8小時)。。每月帶薪天數= (365天-104天)÷65438+2月= 21。75天3。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時間× 1。5次;周末加班費計算方法:月薪÷21。75÷8×加班小時× 2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 3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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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10年的起始時間,從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分配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