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法》第18條僅原則規定了工程造價;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強制要求投標人不得低於成本價,第41條適用於評標委員會評標以合理低價中標,第46條對履約保證金作出規定;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第41條規定了工程保修。
2、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合同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
(1)建設部已經連續出臺了三個部頒規章。
壹、《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 * 36,2000年3月1;
B.《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第***31條,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c、將於2001 12 1實施的《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第* * 24條。
(2)國家計委關於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的兩個文件。
a、《關於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若幹規定》* * 10,1988年6月8日起實施;
b、《關於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的意見》* * 5、3月實施1986+01。
(3)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行業自律文件
a、《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執業準則》***10,2002年6月18日實施;
B.《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第八條,2002年6月18日生效;
C.《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規程》第二十七條於2002年6月6日實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了工程造價。
(1)第六條【預付款有效處理原則】;
(2)第17條【督促工期順延的義務】;
(3)第19條【工程價款計算標準】;
(4)第二十條【工程量計算】;
(5)第21條【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
(6)第二十二條【結算報告是結算的依據】;
(7)第二十三條【招標備案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8)第24條【約定固定價格作為結算依據】;
(9)第二十五條【審計結論不作為結算依據】;
(10)第二十六條【鑒定結論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