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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辦理抵押物變更登記嗎?

法律主觀性:

1.抵押物增加可以申請抵押變更登記嗎?

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變更登記。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變更主要包括:抵押人姓名、債務人姓名、身份號碼等權利人基本情況的變更;變更抵押物(包括部分變更);抵押物所在地街道及門牌號碼的變更;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的變化;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發生變更的;擔保範圍的變更。因此,對於抵押物增加的變更,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變更登記。

二、抵押順序變更是什麽?

抵押順序的變更是指同壹抵押物上的數個抵押權人互換抵押順序。順序變更後,抵押權變更當事人的優先權具有交換的效力。與抵押權的轉讓和放棄的相對效力不同,抵押權的變更具有絕對效力。是指通過協議變更各關聯抵押權人的抵押順序,前壹級抵押權人成為下壹級抵押權人,後壹級抵押權人成為第壹級抵押權人,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也同時發生變化。

抵押權順位變更的構成要件基本等同於抵押權順位轉移。需要註意的是,抵押權順位的變更具有絕對效力,不僅是受償順序的變更,還會影響到被受償的債權金額,因此這樣的變更很可能會影響到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雙方要想改變自己的行為,必須取得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

三。行使抵押權應註意的事項

抵押權人在通過起訴或仲裁實現擔保權益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註意擔保權益的期限。

2.債權人可以就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壹並提起訴訟,但應當遵守主債權訴訟時效。這時,債務人和抵押人就是被告。

3.抵押權人可以在擔保物權存續期間單獨就抵押權的實現提起訴訟,此時抵押人是被告。

4.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時,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從抵押財產中分離出來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從抵押財產中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於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和主債權。但抵押權人未通知債務人清償抵押物的法定孳息的,抵押權的效力小於孳息。

5.抵押權人只享有將抵押財產折價、拍賣、變賣以獲得價款並就該價款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如無特別約定,所得價款應按順序償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性: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和註銷,可以由抵押合同壹方作為代表向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雙方委托的代理人辦理。當事人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準確。第四條抵押權的設立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簿》;(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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