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抵押物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得轉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將抵押財產的轉讓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抵押財產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要設立抵押,需要雙方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至於動產抵押,只需要雙方訂立抵押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不動產的抵押,只有在不動產抵押登記後才會發生。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不成立,但抵押合同不受此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