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或者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