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三人反對執行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第三人有權排除執行名稱中記載的標的物的執行,並基於該權利請求法院判決不執行該標的物的訴訟。它是救濟第三人實體權益的壹種方式。
實踐中,第三人提出異議有三種情況:
第壹,執行的名稱是當時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正確反映。當時,第三人並不享有以執行的名義排除標的物執行的權利。但是,由於情況的變化(如政策的變化等。),第三人享有以執行的名義排除標的物轉讓的權利,被執行人對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三方對此表示反對。
第二,執行名稱正確,從作出執行名稱到執行時不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但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誤將第三人的財產視為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人對該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三人提出異議。
三是執行名稱從壹開始就是錯誤的,將第三人享有獨立請求權的財產誤認為執行名稱所指向的,被執行人對該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三人提出異議。
以上知識是我對“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有哪些法律規定”這個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