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實行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對符合民事立案條件的民事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具體來說,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民事案件,法院應當立案登記。第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第二,有明確的報告。第三,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理由。第四,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管轄和被告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訴訟不符合上述四項要求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其提起的訴訟。法院受理後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對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維持壹審裁定。認為原告起訴符合民事立案條件,第壹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可見,二審法院作出的是程序性裁定,不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爭議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
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