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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在中國查找外國法律的途徑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可以由當事人提供;由我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供;由駐華使領館提供;中外法律專家提供;與中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締約另壹方的中央機關。當沖突規範引用的外國法律的內容無法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查明時,中國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適用中國法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有責任查明沖突規範所引用的外國法律。

在中國查找外國法律的途徑有:

1,由當事人提供;

2、由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締約另壹方的中央機關提供;

3.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4、由該國駐華使館提供;

5.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如果不能通過上述途徑確定,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對於無法查明外國法律的情況,各國有什麽看法?

國家找不出外國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想法:

1,直接適用國內法。

2.推定外國法律與國內法相同,因此適用國內法的規定。

3.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

4.應適用與本應適用的外國法律相似的法律。

5.應適用壹般判例。

6.輔助連接理論。

簡而言之,在中國查明外國法律的途徑有:當事人提供;由與中國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締約另壹方的中央機構提供;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由該國駐華大使館提供;中外法律專家提供。如果通過上述途徑無法確定外國法律,則適用中國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外國法律不能確定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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