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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法規

第壹,受益人保險金不是用來還債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二條:債務人自己的債權,是指基於贍養、扶養、撫養、繼承的給付報酬和勞動報酬的請求權;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二、政策不查封罰沒財物。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的賠償或者保險利益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利益的權利。

第三,保險是無可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六十壹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未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按照繼承法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分配。

4.未經公證的婚前獨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5.保險是免稅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索賠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人壽保險公司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轉讓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從來都是有法可依,有跡可循,在國家明確的法律中有相關條款可查。當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相信、了解、使用保險的時候,才真正迎來保險行業的輝煌。這個行業“保險讓生活更美好”的理想可能已經開始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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