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1)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周初,統治者根據占領發展的先後順序和政治穩定的程度,將其地區大致劃分為三種類型,並制定了“懲新國,用輕刑”的因地制宜原則;“懲國用漢典”;“懲國,用重刑”。
(2)區分故意(非故意)、過失(非故意)、累犯(持續性)和偶犯。
(三)嚴懲作亂搶劫者。
(4)禁止誤殺無辜。處理模棱兩可的疑難案件,與其誤殺無辜,不如網開壹面,不按常理出牌。
2?刑罰西周基本沿襲了以前的五刑,加上鞭笞、笞刑、流放、贖刑,合稱為“九刑”。
另外,西周時期酷刑很多,行刑方式也很多。西周時有贖刑,有疑罪。根據涉嫌犯罪的嚴重程度,贖回的金額有所不同。
(2)民事法律關系1?土地原則上是屬於周王的,按照貴族等級分層次。西周初年,土地只能繼承,不允許買賣,即所謂“田不肥”。但西周中期以後,已經出現了貴族出租、交換、充當補償的情況,而且事實上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說明貴族對土地的處置已經被默許。
2?合同關系變得更加復雜。人們在買賣奴隸、牛馬、武器、稀有之物時,要通過“質量人”建立“質量”和“代理人”。質權人是市場管理者,用長契買賣奴隸、牛、馬,稱為“質押”;買賣武器和稀有之物用短契,稱為“代理”。
借款合同采取“付”和“別”的形式。“福”是債券的意思,債券分兩部分,叫做“不要”。債權人持左券,債務人持右券。法官審理基於債券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春秋時期對此類糾紛的審理,大多是債務人用右券,債權人用左券進行判決。
(3)西周的婚姻、家庭和婚姻的繼承,實行壹夫壹妻制。所謂老婆,就是第壹個老婆只能有壹個。這是由宗法制度非常重視凡俗之分決定的。但是,宗法制度決定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所以在貴族家庭中,其實結婚的往往不是壹男壹女,而是壹個男人以各種名義占有妻子之外的多個女人,並將其制度化。
西周時期,婚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父母之命”,必須由父母授意和主持;(2)“媒妁之言”須媒妁之言;(3)“同姓不嫁”;(4)婚姻成立的程序條件:“六禮”(實際上主要在貴族間實行),即受禮、問名、納妾、受禮、邀約會、迎親。
在解除婚姻時,丈夫采取主動。不僅如此,公婆和丈夫有各種理由迫使女性在悲慘的情況下被拋棄,這是拋棄妻子的七個理由,分別是無子女、淫亂、不侍奉叔叔阿姨、偷竊、嫉妒和重病。但已婚婦女在三種情況下不得被婆家拋棄,即“所謂‘三不去’:‘有所取而無所歸’;”及三年喪”和“窮後富”。這三種情況,不應該以七次外出為由拋棄妻子。
在繼承方面,宗法制度嚴格規定了長子的繼承權。貴族的權力和財產由長子繼承。在財產方面,私生子和女人是沒有“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