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自行車不需要辦理駕駛證,但駕駛人應當16周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16周歲以下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電動車上牌與年齡無關,駕駛人應為16周歲以上。
①可由非機動車管理處或電動車管理處代持牌照店受理,比對牌照目錄,核對車輛尺寸規格,核實相關證件無誤,加蓋鋼印,備案證明,發放牌照。
(2)復印件,失主為外地身份證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在沈陽市居住(暫住)證明,並加蓋公章)。
(3)電動自行車原產地證明(發票)原件經登記人員審核同意後可在註銷登記延期申請表上蓋章簽字,並將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電動自行車原產地證明原件、合格證原件錄入登記信息。
(4)轉移註冊日期和註銷註冊申請表。根據車主要求,產地證明(發票)復印件留在註冊業務窗口備案。
⑤上述程序對應的電動自行車註冊免費,電動自行車牌照有效期暫不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自行車或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嚴禁酒後駕車;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猛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超車;
(五)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
(六)不得助跑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
(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