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電動車有如下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允許靠右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五十七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要控制壹輛畜力車,應該使用馴服的動物;駕駛畜力車過馬路時,駕駛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司機離開車輛時,應拴好牲畜。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貨車等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
二、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所需材料。
(1)
1.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交所有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業主戶籍地址變更的,持《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所有權人為沈陽市暫住人口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和暫住證明。
2.權利人為機構的,提交該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應提交加蓋公章的委托機構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電動自行車原產地證明(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三證”不作為註冊登記的原產地證明)。如發票原件需要財務報銷,經註冊人員審核後,可根據車主要求在註冊業務窗口留存壹份原產地證明(發票)復印件作為存檔。
(三)原始憑證。
(4)上述程序對應的電動自行車。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
以上是關於電動自行車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最近電動自行車想上路,也需要去相關單位辦理牌照。對電動自行車的嚴格監管是我國法律的壹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