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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欺詐?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數額較大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構成詐騙罪的,壹般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欺詐的構成要素如下:

(1)個對象元素。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要要素。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

(4)主觀因素。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欺詐的證據主要包括:

1,能夠證明詐騙事實的物證;

2.欺詐性轉賬記錄、賬本等書證;

3.證人對所知案件的陳述;

4、被害人關於自己受害情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情況的陳述;

5.詐騙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檢查、檢驗記錄等。

侵占罪與詐騙罪的本質區別:侵占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包括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詐騙罪的客體是不特定的財產,包括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

欺詐和經濟糾紛的定義如下:

它們有不同的含義。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壹種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經濟糾紛是壹種民事糾紛,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糾紛。公安機關不能介入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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