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條為規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或產品),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
2.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接受投資人委托,設立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並擔任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合同,投資管理受委托投資人財產的金融服務。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產品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產品。
第四條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5.第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定的優勢,服務保險保障和經濟社會發展。
6.第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範利益沖突。
7.第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揭示信息和風險,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投資者在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時,應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8.第八條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財產獨立於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托管人以及為產品管理提供服務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因產品財產的管理、使用、處置或其他情況而獲得的財產和收益,應歸入產品財產。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托管人等機構因依法解散、撤銷或者破產而清算,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9.第九條中國保險資產管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10第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開展發行、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業務。經營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