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丈夫去世後,妻子和子女繼承遺產時,首先應以全部財產分割夫妻,而不是以夫妻全部財產作為遺產,而是應分割為屬於妻子的全部部分和屬於丈夫的全部部分。然後將屬於丈夫的部分全部列為繼承範圍,由妻子和子女協商分配。分配,當然是按照繼承順序,要考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和扶養義務,以及繼承人中是否有未成年人,生活是否有困難,是否需要贍養等。,並酌情作出適當安排。包括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但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沒有共同生活,沒有任何經濟往來,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沒有形成收養關系,無權繼承。至於死者的債務,原則上子女可以不負責任。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除另有約定外,遺產分割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九百三十五條因委托人死亡、被宣告破產或者被解散,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擔委托事務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