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犯罪,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體現。1、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壹項基本原則。基本含義是“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定義、種類、構成條件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事先由法律規定,刑法分則中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2、罪刑法定原則,促進刑法內容的完善。因為這壹原則首先要求刑法內容完整,明確規定罪刑對應關系,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實際犯罪情況和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因此,在具體的刑事立法過程中,必須考慮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力求將盡可能多的社會關系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盡可能減少疏漏。同時也促進了刑法立法內容和技術的科學性,因為這壹原則要求我們必須具備罪刑法定的特征,適當設置刑種和與責任相協調的法定刑,註重法律的表達,這必然會促進立法的科學性,從而提高我國刑事立法的技術水平。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廢除類推制度,終結溯及力原則。正如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所指出的:我們都是法律的奴隸。正因為如此,我們自由了。如果沒有法律的限制,每個人都可以為所欲為,結果必然導致自由的毀滅。3.罪刑法定原則有助於強化執法意識,杜絕有意無意曲解、貶低甚至無視法律的錯誤意識,強化依法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識。也就是說,司法工作人員必須在法律的明確規定下適用法律,不能隨意作出裁量決定,防止少數無良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同時,有助於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整、科學、易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員得到有效運用。最後,有助於完善司法解釋,防止越權解釋侵入立法領域。由於我國刑法的法定原則,司法機關必須從立法者的本意出發對某壹具體條文進行解釋,不得任意擴大或縮小解釋範圍。維護立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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