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財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與相機、電腦、手機等動產不同,《物權法》對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價值較高的動產轉讓也實行登記制度。但是,機動車等動產和房屋等不動產的登記制度是兩回事。房屋等不動產的登記是“不登記不生效”,即不登記根本沒有物權。機動車等動產的登記是“登記對抗”,即機動車等動產的轉讓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如果沒有登記,車輛的所有權會在交付時轉移,因此受讓人可以合法占有和使用車輛。如果不是註冊,張三就把車賣給王五了。王五對張三此前將同壹輛車賣給李四的事實並不知情,故構成“善意”。未登記的受讓人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在上述案件中,李四雖然從張三處取得了私家車及其所有權,但由於其並未進行登記,且王五事先並不知道張三將該車出售給李四的事實,而是通過有償合同向張三支付了合理的價款並進行登記,故其成為“善意第三人”,從而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本案中,李四的“所有權”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王五的“所有權”。《物權法》保護王五的所有權,不保護李四的所有權,即在法律上認定該車屬於王五,李四不享有車輛的所有權(財產權),只能依據合同向張三主張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債權。
根據《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第壹款規定,動產轉讓時,只要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受讓人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該動產;(二)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三)轉讓的財產應當依法登記。
應當註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沒有“善意第三人”吳,李四已經從張三處取走了該車,即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即使沒有登記,他也可以合法擁有和使用這輛車,他也受到《物權法》的保護。因此,提醒市民,購買機動車、船舶、飛機等動產後,宜立即登記,以免因“善意第三人”的出現而喪失所有權,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