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和副本。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原訟法庭的名稱;申訴的請求和理由;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向上訴人宣讀或者宣讀後,由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上訴狀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後三日內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間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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