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安全事故分類
建築生產安全事故按類型壹般可分為:高處墜落事故、物體打擊事故、坍塌事故、起重傷害、機械傷害、觸電事故、車輛傷害、中毒窒息和其他事故。
1.按事故原因和性質分類:根據施工活動的特點和事故原因及性質,施工安全事故可分為四類,即生產事故、質量問題、技術事故和環境事故。
2.按事故類別分類:按事故類別可分為14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燃燒、火災、高處墜落、坍塌、水淹、爆炸、中毒、窒息、其他傷害。
3.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