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加蓋人事、勞動、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詳見證明函參考樣本。
3.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的,需要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外籍親屬”壹欄要求出具。
4.委托他人代理的,受托人還應當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如何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去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檔案管理單位通過人事檔案證明或到派出所開具。兩種情況下的註意事項:
1.通過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人事檔案證明親屬關系的,需要將檔案中的相關文件復印,並加蓋檔案管理單位的印章,可以作為直系親屬證明。
2、到派出所開具證明,派出所查看戶籍檔案的相關記錄,再開具證明,但派出所的證明壹般不開具。
直系親屬有哪些?
1,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具有相同血緣關系的上下代親屬,如配偶、父母(公婆、公婆)、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2.旁系親屬: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外的人,如兄弟、兄弟、姐妹、叔伯、姨、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