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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死亡,企業是否要支付撫慰金?壹般多少錢?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後,企業要支付撫恤金,最新的關於撫恤金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屬於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2004年由10調整為1:本人因公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養老金支付:

1,壹次性工亡撫恤金,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工作(業務)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非農民每人每月補助210元;兩人以上每月補貼每人190元;農業戶口170壹人每月;兩人以上每人每月150元。

5.上述對象中,確定為抗日戰爭因工死亡遺屬的,發給65元、80元(不含配偶);紅軍(不含配偶);追加發放100元如果遺屬是壹個人可以發放到70元。

擴展數據:

撫慰金交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明確,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貼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

2、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人人有份的補貼。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腦等不屬於臨時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費用。

因此,企業支付給職工的撫慰金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免征個人所得稅;不符合規定的,應並入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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