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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稅收征收的優先順序

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督促納稅人按時履行納稅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的納稅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考慮到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也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為規範延期支付行為,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於加強延期支付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對征收金額的要求是:依法征收、按率征收、應收賬款全額征收、多繳少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退稅作了如下規定:

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稅。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追繳;特殊情況下(金額指65438+萬元以上),征收期可延長至5年。

減免稅有什麽規定?

減免稅是壹種稅收優惠,是國家在壹定時期內根據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的要求,免除部分納稅人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的特殊措施。許多國家的稅法都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如《國稅基本法》和韓國《地方稅法》。針對近年來日益嚴重的欠稅現象,我國在第二次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45條中也確立了“稅收優先權”制度。

所謂稅收優先權,實際上是指當國家的稅權與其他債權並存時,稅收的征收應優先於其他債權。《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款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欠稅,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該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試行)》等法律規定的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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