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嫌疑人異地落網後,警方需要走哪些程序將嫌疑人帶回案發現場?

嫌疑人異地落網後,警方需要走哪些程序將嫌疑人帶回案發現場?

警察異地抓捕嫌疑人後,需要辦理交接手續,才能把人帶回案發現場。

壹般來說,警察沒有異地執法的權力。在異地,只能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持本單位介紹信和協查報告,與當地公安機關溝通。當地公安機關將嫌疑人抓捕後羈押在看守所,再從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

異地執法只是檢查、暫扣、抓捕、封鎖現場等。,後續處理應移交兩地上級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任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賦予人民警察執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 上一篇:借條多少利息是合法的?
  • 下一篇: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麽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