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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達到3000元以上至1萬元的可以立案。三亞市個人詐騙,金額達到5000元即可立案。下面,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公安廳關於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對我省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第二條個人騙取公私財物的標準是:
(壹)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為5千元;
(二)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5萬元;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50萬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