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搭售保險,叫強買強賣,是壹種不合理的操作模式。對出借人有壹定的侵權行為。這屬於商品管理法的範疇。也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損害。可以撥打12378向銀保監局投訴,要求退保、全額退還已收保費、支付保費利息。
相關知識
壹、相關法律法規
1,1999 19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2.201165438年2月2日《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出借人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3.2017、12、1《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的通知》要求,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壹折算為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開披露貸款條件、逾期處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關風險。
4、2017 12.8、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檢查綜合實際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是否存在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置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行為。
5.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第三點第五項:“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應當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和決定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行購買或者銷售,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導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行為的通知》(銀監發[2065 438+02]3號)第壹條第五項:“不得以借貸方式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不得強行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強制購買保險產品,屬於違法行為。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回答主要建議
貸款搭售保險的購買者其實並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不能違背大法。因為這個條款沒有實施細則,不公平,也不符合民法。盡管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存在上述爭議,但第25條的違法性已經完全擴大,法律效力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保險單由出借人保管,保險分為全額保險和不足保險,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