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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司法解釋

電信詐騙的司法解釋是《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列舉的具體詐騙行為包括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為名實施詐騙,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

電信網絡詐騙包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非法經營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詐騙追回的黃金時間有多長?

追回電信詐騙的黃金時間是轉賬後20分鐘內。在此期間,當事人報警,公安機關有較大機會凍結其賬戶,挽回損失,並依法對犯罪分子進行刑事處罰。

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的區別在於:

1.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短信等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被害人進行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被害人賺錢或向犯罪分子轉賬的犯罪行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2.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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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實際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既遂)。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個以上的;(2)在網上發布詐騙信息,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具有上述情節,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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