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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壹,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區別

合同,又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同意的法律行為。目前,合同已經成為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有兩種傳統的合同形式,口頭和書面。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方式達成的協議。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間接表達方式,即書面形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功能沒有改變,但其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不見面。買賣雙方都是在虛擬市場中經營,其信用依賴於密碼的識別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中往往表現為店鋪交易,商家開具的發票是合同的基礎。在電子商務中,金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和支付,如直接通過網絡購買軟件等。但是沒有發票這種形式,電子發票目前只是壹個理論上的設想;用數字簽名取代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來表明合同的有效性;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壹般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而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在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是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給世界各國帶來了壹系列新的法律問題。作為壹種新的貿易形式,電子商務與現有合同法相沖突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但是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存在壹個如何修改和發展現有合同法以適應新的交易形式的問題。

二、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2條,“‘數據電文’系指通過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存儲或傳輸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通過數據電文傳遞各種信息是有效的。“不應僅僅因為某壹信息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出現,就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中國新的《合同法》也將數據電文列為“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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