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規則是指規範仲裁的具體程序以及該程序中相應的仲裁法律關系的規則。與仲裁法不同,仲裁規則可以由仲裁機構制定,部分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仲裁規則是任意的行為準則。但是,仲裁規則不得違反仲裁法的強制性規定。仲裁規則應當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我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1。國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由中國仲裁委員會統壹制定。在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之前,各委員會可以依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暫行規則;2.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由中國國際商會制定。仲裁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仲裁管轄權、仲裁機構;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訴程序;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審理和裁決程序;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仲裁語言、翻譯、交付、仲裁費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依法公正、合理地解決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八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實行壹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