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特定事件,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它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國際條約時所采取的具體方法和步驟。
它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實施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2019年10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指導意見印發。
對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有關事項提出明確要求。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征: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的主動性和單方意誌,執法的自由裁量權大。
行政執法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克制執法和自由裁量執法,依職權執法和依申請執法,強制執法和非強制執法。從體制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執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執法、行政機關委托的社會組織執法。
含義: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壹種。行政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執行和運用法律處理國家內外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事務和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以快捷、簡便、高效為優先特征的行政程序的行政主體。
(2)行政執法是壹種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無論是直接實施法律還是法律法規,都是直接運用法律的規範來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的社會關系,最終實現法律對社會的調整。
(3)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範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效力僅限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