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緊急醫療事故中,患者本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輪流決定是保護成年人還是兒童,但通常主要是保護成年人,更不要說關系好隨時可以生孩子。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而這種保護成年人或者兒童的情形,是指胎兒尚未出生的情形(關於出生的認定,我國采用自主呼吸說)。所以胎兒沒有出生的時候,沒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所以沒有民事權利,包括壹般意義上的生命權和後面要提到的親屬關系問題。另壹方面,產婦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的自然人,所以她的生命權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丈夫選擇保護孩子,放棄救治產婦,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實是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根據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幫助的義務,不治病是典型的違法行為。相反,如果選擇棄嬰,就不會有這樣的法律問題。壹般來說,胎兒尚未出生,被視為母體的壹部分。從醫生的角度來說,救母親比救胎兒在法律上更站得住腳是壹個道理。同時,胎兒依附於母親,即使選擇了嬰兒,只要孩子沒有出生,大人的問題就壹定會影響到孩子。即使最終出生,胎兒也很可能出現各種並發癥。所以無論是條例還是現在的醫學原理,產婦的生命安全都是第壹位的。
1.孕婦有自我保護機制:
在分娩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孕媽媽自己的本能反應是保護自己,而不是保護胎兒。胎兒未出生時,如果孕媽媽大出血,身體的系統會減少對胎兒的供血,從而起到自我保護的作用。
此時,孕媽媽身體向胎盤輸送的血液量會減少,胎兒可能會缺氧甚至宮內窒息。這也是比較正常的反應。如果孕媽媽發生意外,即使胎兒存活下來,大腦也會因為缺氧而受到不可逆的損傷,以後也很容易導致重大殘疾。
2、醫院規章制度保障大。
就醫院規定來說,他們的醫生會自動選擇保護成年人。按照規定,產婦死亡屬於醫療事故,醫生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而醫院每年新生兒死亡人數只要在壹定範圍內都是允許的。
如果是量產的話。當妳遇到問題的時候。當然是包大人了。如果妳保護妳的孩子,妳將永遠不會有壹個成年人。如果妳保護妳的成年人,妳將仍然有機會生育,妳將很容易落下重大殘疾。二、醫院規定保大就醫院規定來說,他們醫生會自動選擇保大。按照規定,產婦死亡屬於醫療事故,醫生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而醫院每年新生兒死亡人數只要在壹定範圍內都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
《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壹)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及孕婦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