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文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麽?法律援助文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證件、住址、工作單位等),申請法律援助的理由,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等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二。救助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法律援助文書是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作出準予法律援助決定後,援助機構受理相關訴訟的證明文件。需要註意的是,法律援助不收取律師服務費,只是要求當事人向司法機關繳納壹定的訴訟費、工作用書和印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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