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立法與權力機關立法的區別
1,立法主體不同。權力機關立法的主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政立法的主體是行政主管機關。
2.立法權的來源不同。權力機關的立法權直接來源於人民的授權,是權力機關依據憲法享有的立法權;行政立法權壹部分來源於憲法,壹部分來源於權力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的授權。
3.立法的內容不同。權力機關立法所涉及的內容通常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問題;行政立法的內容通常與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事務中的具體管理問題有關。
4、法律的效力不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執行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效力。
5.立法程序不同。權力機關的立法程序要正式和嚴格得多。行政立法程序相對簡單靈活。
6.不同形式的立法。
7.立法效果不壹樣。權力機關立法的穩定性強於行政立法,其時效壹般長於行政立法,但行政立法比權力機關立法更敏感,適應性更強。
第二,現代立法機關的職能
1,立法功能
2.監督職能
3.教育功能
4.代表性函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