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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河砂違法嗎?

非法開采河砂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開采河砂的處罰標準如下:

1.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什麽情況下以非法采礦定罪處罰?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采砂定罪處罰:

1,按有關規定應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

2、按有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及防洪安全的,加重處罰;

3.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機構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或者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或者高大植物;修築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在堤防、護堤地內建房、放牧、挖溝、打井、挖坑、埋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進行集市貿易活動;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采砂或者拋淤、爆破、鉆探、挖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岸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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