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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存證有意義嗎?

電子數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形成的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在內的客觀數據。

而普通電子數據的證據是海量的、脆弱的、易變的、難以保存原始數據的。普通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通常不被司法機關認可,所以采用這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另外,電子存證是相對於傳統的證據固定而言的:傳統的證據固定主要依靠公證處,但公證處在時間響應、應用場景、成本等諸多方面都難以滿足電子數據存證的需求,所以這個問題也促進了電子存證的發展。

電子數據存儲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將電子數據證據信息存儲在安全穩定的數據庫中,以便需要時調用。同時還采用特定的技術,通過數據記錄這壹過程,以證明電子數據在特定時間的狀態,也證明電子數據存儲後未被篡改。

主要應用於知識產權認證、電子票據、電子檔案等領域。

電子數據存儲的意義在於證明存儲數據在特定時間的狀態,保證數據在存儲後沒有丟失和被篡改,保證其真正的完整性。

而電子存證只能證明數據存儲後的狀態,只能證明靜態結果,不能證明結果產生前的動態過程。

由於電子存證只能證明靜態結果,不能保證數據產生、交換和傳輸的動態過程的真實性,因此應繼續探索其他解決方案,電子公證技術是最可靠的解決方案。

電子公證是電子環境下保證法律行為真實性的可靠證明技術,是信息安全技術與公證法律服務的深度融合。

從技術角度來看,電子公證是基於可靠信息和安全技術的綜合應用,在數據生成、數據傳輸、數據存取等各個環節確認和保證特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防篡改性的技術實現方式。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電子公證是利用可靠的信息和安全的技術手段,對發生在電子環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的真實性進行有效判斷和確認,並允許公證的法律服務機構(公證處)在必要時提供這種真實性的公證證明,將技術真實輸出為法律真實的壹種公證法律服務模式。

借助電子公證,我們可以在各種電子環境下對具體法律行為實現“不可篡改、不可偽造”、“只可真實”的法律效力,有效解決數字世界中數字行為真實性的證明問題,是公證法律服務與電子信息技術的又壹次創新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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