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子評標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經營的,應當停止經營。
(壹)不具備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監督渠道的;
(三)不執行統壹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的;
(四)不開放數據接口,不發布接口要求的;
(五)未按照規定登記、連接、交換或者發布信息的;
(六)不符合技術和安全要求的;
(七)未按照規定通過檢驗和認證的。
第五十四條項目招標人或者中國建築業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壹)利用技術手段向享有相同權限的市場主體提供不同的信息;
(二)拒絕或者限制公眾和市場參與者免費註冊和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招標信息;
(三)違反規定設置報名、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的;
(四)故意不兼容需要單獨開發的、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各類工具和軟件;
(五)故意對投標文件的遞交或解密設置障礙。
第五十五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違反規定要求投標人報名和收費的;
(2)要求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和軟件;
(三)其他侵害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電子招標系統運營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內容,或者對招標文件的評審、比較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的,參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投標人泄露秘密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毀損招標投標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履行初始錄入信息核實義務,給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幹預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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