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物業費的空置房收費標準為物業費的70%,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按照物業服務費標準的70%繳納物業服務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沒有與物業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業服務費。
物業費包括哪些項目?
物業費包括以下項目: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
2.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和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財產* * *部分,* *設施設備和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