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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放高溫補貼條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根據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2.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八條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在高溫作業環境中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期間戶外作業等措施:

(壹)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當日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

(二)高溫天氣到來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應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其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在33℃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酷暑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

不要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用於沖抵高溫津貼。

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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